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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经济适用房产权(年限/变更/过户)管理,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住宅产权的区别

更新日期:2024/05/12 02:42:18 编辑:李老师 来源:传播招生网 手机版 经济适用房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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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较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后,将房源情况及销售价格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

  什么是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答:所谓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有关部门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较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怎样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资格的认定?

  答:购买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申请人户籍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认定其户籍所在区。

  (二)家庭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较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为准。

  (四)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七个程序。

  (一)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拆迁”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三)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四)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五)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七)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经济适用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按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其它面向非拆迁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购买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

  答: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主管部门设置了三道“关口”。

  一是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局严格按照受理条件,开具《购房证明》,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与核对;

  二是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证明,购买人与购房证明姓名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拒绝向其出售;姓名一致的,签定合同后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罚。

  三是把好产权关。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

  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市有关部门从三个方面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一是住房“入市”的监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时就明确平均销售价格和较高销售价格,销售单位据此,按照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核发销售许可证后在网上公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

  二是销售过程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网上销售,市房管局通过网络系统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即时监督。

  三是购房人的监督。购房人可以及时便捷的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发现所购住房违反公布价格,可以随时进行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一、办事依据?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延长《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有效期的通知;关于加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申请管理。

  二、办事须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自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之日起半年内,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

  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区房管局公示,公示期10日。

  3、审核并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工作时限5日。

  天津经济适用房产权有限 不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

 制定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天津经济适用房产权有限。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   本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主要面向住房拆迁家庭,采取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向中心城区、年收入4.2万元以下、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25万元的家庭定向销售,销售价格相当于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50%;二是对拆迁家庭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定向实物安置。   在继续执行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新《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届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价款。用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免收土地收益价款。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另据介绍,今年根据拆迁安置需求,本市计划提供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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