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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育婴师资格证培训,育婴师资格证怎么考

〖授课方式〗北京育婴师培训日常班

〖课程名称〗合肥育婴师资格证培训,育婴师资格证怎么考

〖发布单位〗永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进入主页

〖原  价〗¥1,200    〖优 惠 价〗¥1,200

〖发布者IP〗115.60.12.254

〖开课形式〗已确认开课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13日

〖主办地区〗北京 [招生培训]

〖开课地点〗网络教程

〖百度搜索〗


永航教育(职业资格证)联系人:习老师
QQ:487123948
电.话:13001060709   微信:yhjy0188   证书真实有效,国家认可,网上可查,全国通用,全国报名招生中,现在报名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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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个社会需求的大背景环境下,为了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理顺我国早期教育市场,使婴幼儿父母真正了解早期教育的重要意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7月开始组织国内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教育、心理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写了《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于2003年2月正式颁布。提出了科学育婴的理念和知识体系以及训练方法,突出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从育婴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首次将从事0-3岁婴儿护理和教育的人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来认定,为了保证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全面推出国家育婴师(员)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形成了科学、规范的育婴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认证体系。
    育婴教育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兴职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制定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考试题库》到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量。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可以使准备就业、择业的人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已经在职人员充实知识、提高技能和综合素质,在日益规范、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中实现个人价值,实现育婴职业社会化、服务职业化,促进我国早期教育市场的发展。
    三、育婴师(员)国家职业岗位描述
    1、育婴员--掌握0-3岁婴儿生长发育特点和规律,了解和婴儿生活照料、护理及教育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对0-3岁婴儿的饮食、睡眠、动作技能、智力开发、社会行为和人格发展进行训练。
    育婴员面对家庭和社区,紧密帮助家长做一些针对孩子的全方位指导。适合直接进入0-3岁婴儿家庭进行喂养和护理或对抚养人进行适当的操作指导,适合在早期教育机构中承担适当喂养、护理和教育方面的训练。
    2、育婴师--全面了解0-3岁婴儿喂养,护理和教育方面的知识,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设计、选择和制定教育训练方案。
    适合进入早期教育机构、亲子园、幼儿园的托幼班任主课老师
    3、高级育婴师--掌握0-3岁婴儿科学评价的方法,提出个别化教育的建议,为婴儿全面发展设计成长方案并提供全面咨询和服务。
    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的资深的管理人员。有幼儿园和亲子园的管理经验,可以进行一些课程体系的开发和指导,可对孩子提出个性化的指导意见和教育支持。对0-3岁婴儿家庭或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提供全方位专业咨询和系统服务。
    四、育婴师(员)国家职业培训特色、组织形式
    (一)育婴师(员)国家职业培训特色
    1、具有综合育婴素质的专家、学者、权威人士授课,专业理论性强。
    2、具有专业性、全面性和指导性。对于婴幼儿医疗、卫生、教育、心理、营养、护理、疾病预防的应用性知识进行系统讲述,根据育婴领域实际情况进行案例教学。
    3、主动给家长提供育婴理论知识咨询和实际操作方法,开展网上答疑,跟踪培训服务。
    政策背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2、按照国际惯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取代我国传统人事管理模式。
    3、联合国职业资格委员会与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已于2001年签署了"互相承认职业资格协议。"
    4、职业资格证书是政府认定颁发的"绿卡",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已有90多个职业岗位就业者,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育婴员、育婴师和高级育婴师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和审定的人员有:丁宗一、万燕、王练、王书荃、王丽瑛、吴凤岗、杜丽蓉、张斌、张立中、陈英、陈蕾、陈学锋、胡红星。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华夏汇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1月23日起施行.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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