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方式〗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日常班
〖课程名称〗无锡东亭学信会计是您工作的起点,报名招生中
〖发布单位〗无锡学信教育会计培训 → 进入主页
〖原 价〗面议 〖优 惠 价〗面议
〖发布者IP〗49.80.153.235
〖开课形式〗滚动开班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5日
〖主办地区〗江苏 [招生培训]
〖开课地点〗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二泉中路100号学信教育(金锡苑旁,锡山区劳动局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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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受益、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76、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77、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法律责任: 舞弊,是指应试人员在参加考试过程中有作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应试人员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档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有严重 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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