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方式〗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日常班
〖课程名称〗无锡锡山区学信会计培训学校拓展精彩会计之路
〖发布单位〗无锡学信教育会计培训 → 进入主页
〖原 价〗面议 〖优 惠 价〗面议
〖发布者IP〗49.80.153.235
〖开课形式〗滚动开班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4日
〖主办地区〗江苏 [招生培训]
〖开课地点〗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二泉中路100号学信教育(金锡苑旁,锡山区劳动局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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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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