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试点省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全国通用。其可作为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岗位续聘、职称评定、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
申报条件
——采购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采购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
——助理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采购员四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参加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参加过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具有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学位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采购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采购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