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方式〗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日常班
〖课程名称〗广州芳村花地湾附近会计实操培训【仁和】出纳会计培训
〖发布单位〗仁和会计广州分校 → 进入主页
〖原 价〗面议 〖优 惠 价〗面议
〖发布者IP〗113.68.40.136
〖开课形式〗已确认开课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4日
〖主办地区〗广东 [招生培训]
〖开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地铁口
〖百度搜索〗
广州芳村花地湾附近会计实操培训【仁和】出纳会计培训中心
为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税务相关知识,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税务问题及其处理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会计工作中遇到的财税问题!
问: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单位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员工付款)是否缴纳流转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和文件列举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问题中提到的单位食堂提供的餐饮服务不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适用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细则中列明了员工为单位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单位内设食堂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就餐服务,且收取了经济利益的,应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中旅商业城
广州市芳村一号文化广场(芳村地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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