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对象】园林、园艺、花卉和绿化工程从业人员。
【报考条件】
花卉园艺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或累计17年以上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经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者。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6、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或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者。
【培训内容】观赏植物生理学知识、植物保护、切花与切叶植物生产、土壤水肥管理、盆花栽培、观赏植物配置与园林艺术设计、观赏植物分类、生态学知识、气象学知识、观赏植物整形修剪、观赏植物栽培设施、艺术插花、大树移植和古树名木保护、盆景艺术。
【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培训师资】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资深园艺专家、知名教授。
【培训课时】200课时(具体开班时间见备索资料)。
【收费标准】花卉园艺师2440元/人(培训费1800元、教材资料费200元、鉴定费440元)。
【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参加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论文评审,三项成绩均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等级的《花卉园艺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
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
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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