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对象】
医院、公共卫生业务部门、政府计划部门、企业单位、大中小学校、专业运动队、托幼机构、养老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及营销部门、社区保健及健康中心等单位开展食品营养咨询和指导工作的相关人员。
【报考条件】
公共营养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次正规考证培训达到规定标准课时者。
2、高中毕业后从事本职工作15年的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本职工作7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经本次正规考证培训并达到规定标准课时者。
【培训内容】
基础课程:营养学基础、各类食物的营养价值、特殊人群的营养、社区营养、营养与相关疾病、食品卫生及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等。
技能课程:膳食调查、膳食计算、膳食营养评价、食谱设计与制定、营养软件的使用、糖尿病病人的食谱设计与评价、营养宣教、营养咨询的方法、步骤和实战演练等。
应用课程:临床营养、学校幼儿园营养、餐饮烹饪与营养、运动与营养、食疗与药膳、保健品营养等。
【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培训师资】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资深营养专家、高等院校教授。
【培训时间】利用业余时间授课,培训课时为60--100课时。
【培训费用】培训费1930元/人、材料费200元/人套、鉴定费450元/人,合计2580元/人。
【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
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
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
1、报名时须交1寸2张、2寸2张正面半身免冠照片,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和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2、考核方式:
理论考试:分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考试;
实操考试:专业能力考试;
综合评审:公共营养师为撰写论文及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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