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对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所有从业人员、工会干部、企业法律顾问等。
【报考条件】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培训内容】职业道德、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考核与评价、薪酬福利制度、劳动关系管理、工作分析与胜任特征评估、组织文化变革与发展等。
【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培训师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的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和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知名教授。
【培训费用】3200元
【培训课时】60-100课时
【培训时间】上半年3月开班,下半年9月开班
【授课时间】业余时间授课
【注意事项】
1、报名时须交1寸2张、2寸2张正面半身免冠照片,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和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2、考核方式:
理论考试:分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考试;
实操考试:专业能力考试;
综合评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为撰写论文及书面答辩;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为个人能力自述和文件筐测试,笔纸作答。
【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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