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方式〗湖南企业师培训日常班
〖课程名称〗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助理企业培训师培训课程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培训中心 → 进入主页
〖原 价〗面议 〖优 惠 价〗面议
〖发布者IP〗183.2.41.209
〖开课形式〗已确认开课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1日
〖主办地区〗湖南 [招生培训]
〖开课地点〗湖南省展览馆
〖百度搜索〗企业培训师,培训师培训,培训师报名
【报考条件】高级企业培训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培训对象】在企(事)业或各类高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从事培训项目开发、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咨询、培训教学活动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培训内容】国家和本省的职业培训政策法规、培训经济学一般知识、培训项目与课程方案开发、教学组织与实施、教学效果评价与考核、团队建设与人员管理、培训行为规范等。
【收费标准】2800元(含培训费、鉴定费、教材费)
【培训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三项(理论、专业考试采用纸笔作答。一、二级论文答辨)。各项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法规】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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