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汽车维修职业资格有限公司
专业设置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汽车维修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汽车维修初级 |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 |
(3)本职业学徒期满。 |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汽车维修中级 |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 |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 |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汽车维修高级 |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 |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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