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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宜宾夫妻投靠落户口户办理流程及户口迁入需要的条件

更新日期:2024/05/10 21:03:08 编辑:李老师 来源:传播招生网 手机版 户口迁入条件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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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访问《2016年宜宾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办理流程以及户口迁入条件》,如下是较新宜宾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这份 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咨询公布为准。

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翠屏区 8230658 宜宾县 6613119 南溪区 3334616 江安县 2634119

长宁县 4622585 高 县 5426818 珙 县 4011950 筠连县 7724270

兴文县 8825060 屏山县 5426818 临港区 3621605

一、出生登记

事项名称: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申请条件:出生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国(境)内出生的申报

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3人以上的邻居证人证言、派出所的调查情况书面说明(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

5.亲子鉴定报告(无法调查核实入户人员真实来源的需提供)。

重要提示:

1.非婚生的16周岁以下的提供了第5项的,可不提供第3、4项;

2.对于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补录户籍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提供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对于亲属关系无法核实的,可和户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二)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一)7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7岁以上(含7岁)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二、法定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法定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法定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公民个人法定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福利机构法定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复印件(盖鲜章);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一)7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7岁以上(含7岁)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三、死亡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死亡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公民已死亡

办理材料:

(一)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四、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入伍或退出现役

办理材料:

(一)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注明: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

(三)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书面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五、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

办理材料:

(一)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关系证明等。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六、姓名变更

事项名称:姓名变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2015年)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允许无理由申请变更2次,第3次申请,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当场签名确认);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复印件。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

7.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经严格审核,可以予以变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2.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等。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请姓名变更的,18周岁以上第2次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派出所所长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14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七、出生日期更正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四)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

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14周岁以上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外)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干部及事业、机关单位的干部(含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过1次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四)2013年6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变更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八、民族变更

事项名称:民族变更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

重要提示:

(一)民族变更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族称确定;

(二)满20周岁的(继子女满18周岁)公民要求依据父亲或母亲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迁移、出生申报等过程中,错填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县(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补充的重新受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九、“三投靠”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三投靠”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属于“三投靠”人员

办理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出具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证明。

重要提示:

根据国发〔98〕24号文件精神,“三投靠”人员(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是指农村籍户籍迁往城市籍户籍或城市籍户籍之间的投靠迁移,不包括农村籍户籍之间的投靠迁移,更不包括城市户口迁往农村。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婚迁类户口迁移

(指农村籍户籍之间的户籍迁移)

事项名称:婚迁类户口迁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由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落户的控制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已婚人员(男到女方入户须是女方家庭是有女无儿户)

办理材料:

(一)女到男方入户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男到女方入户(女方父母系有女无儿户,只允许一位女婿迁入)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父母无子的证明。

(三)女方或男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父母所在地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其未成年子女归其抚养的证明(如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公证的离婚等)。

重要提示:

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其子女单独投靠父亲或母亲。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一、购房户口迁入

事项名称:购房入户迁入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购房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交款票据(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须共有权人签字同意;

(三)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单位、村、社区等出具)。

重要提示:

购房入户只允许房屋产权人及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入户。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

事项名称: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被大中专学校录取

办理材料:

(一)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如学生证等)。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三、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事项名称: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设定依据:《中华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

办理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迁移证。

对迁出前是农村户口的,回原籍后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口或允许投亲靠友(须是城镇居民家庭户口)。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四、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开除等户口回原籍

事项名称: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开除等户口回原籍

设定依据:《中华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大中专学生退学开除

办理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学校出具退学或开除的处理决定;

(三)户口迁移证;

(四)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五、引进人才迁移户口

事项名称:引进人才落户

设定依据:《宜宾市关于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引进人才

办理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书面申请;

(二)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六、户口本补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户口簿遗失或损毁

办理材料:

(一)原则上户主书面申请(或户内成年人);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收费6元

十七、农村居民分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已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和居住

办理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内成年家庭成员之间协商一致的分户(需签字)。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八、居民身份证办理

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监护人应出具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贴有申请人照片的有效证件),申领人应亲自到场;

2.已满16周岁的,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本人提供户口簿,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30个工作日发证。

办理费用:初次申领和到期换领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

十九、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事项名称: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公民凭《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二代证照片采集单》到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县(区)级公安机关在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时,收回《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二代证照片采集单》存档。

重要提示:

(一)公民因急需用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二代证照片采集单》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

(二)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须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县(区)户政部门

办理时限:县(区)户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领证。

办理费用: 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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