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方式〗山东其它资格认证培训周末班
〖课程名称〗烟台会计培训,什么是消费税?它有哪些特点?
〖发布单位〗烟台市邦文会计培训学校 → 进入主页
〖原 价〗面议 〖优 惠 价〗面议
〖发布者IP〗123.130.1.154
〖开课形式〗已确认开课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3日
〖主办地区〗山东 [招生培训]
〖开课地点〗烟台市 海港路10号 润隆大厦 11楼A座、F座(南大街和海港路交叉口振华商厦旁)
〖百度搜索〗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香烟划分标准进行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批发环节加征5%从价税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消费税奢侈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条例固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对于消费税四个方面的应税行为,消费税规定了以下四个环节: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受托方交付消费品的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环节。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如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纳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应当向纳税人核算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其中,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在同一县(市)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之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的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有哪些免税、减税、退税的规定?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消费税改革,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作用,成为税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我国消费税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1994年建立,2008年9月进行了调整,课税项目包括:一是“寓禁于征”性质的商品,如卷烟、白酒、鞭炮和焰火等;二有“奢侈品”特征的限制商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三是出于“绿色环保”考虑的商品,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等;四是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如汽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等。
2008年消费税制调整后,国内消费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剔除2009年因税目调整增长85.4%的特殊情况,2010年国内消费税达6071.53亿元,同比增长27.5%;2011年国内消费税达6988.73亿元,同比增长15.1%。从国内消费税的构成看,成品油、汽车、烟酒等占据很大比重。其中,卷烟作为消费税的主要税源,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4.95%、43.42%和47.97%;其次为成品油,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2.5%、39.58%和36.59%。汽车国内消费税所占比重则从2009年的8.8%上升至2010年的10.76%、2011年的10.30%,反映了国内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新设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国内消费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且部分商品税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看,除汽车、汽柴油等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外,我国国内消费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2011年,我国汽车、汽柴油、轮胎等行业国内消费税达3318.16亿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五成。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两者所占比重超九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这对今后消费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税改革的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提出立足四个“着力于”,健全消费税制的要求。消费税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在各国税收实践中,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有课征范围不断扩大和税收收入逐步增加的趋势,做好消费税改革有着深刻而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消费税体现国家的消费引导。消费税是专门为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课征的一个税种,被各国普遍采用。一般而言,消费税所选择的课证对象是有选择性的,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实际起到了调解消费的目的。而对一些奢侈品的征税,则起到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引发不合理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我国而言,消费税的合理设计和及时课征,从经济手段上位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谐可持续消费,实现人自身、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一个手段。通过税收引导,有利于帮助人们建立正确合理的消费观,进而建设完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和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现代消费文化。
消费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相当繁重,消费税作为重要的税收手段,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消费税能通过税收手段,影响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不合理的市场要素在市场引导下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通过课征范围的有增有减,课征税率的提高与降低,进而积极有效地发挥消费税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发对相关行业在整个产业链上的利润再分配,从而达到国家对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目的。
消费税具有一定的财政功能。从税收总额上看,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正日益凸显,成为又一个主力税种。从收入总量看,消费税已从1994年的502.4亿元增长到2011年6988.73亿元,增长了14倍;从收入比重上看,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稳定在7至8个百分点之间,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种。在消费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的分税体制下,消费税对中央财政的贡献巨大。
消费税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经验证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情况,决定了消费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围绕扩大消费需求的基本要求,今后消费税制改革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引导消费需求和组织收入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离开了这个前提,税收经济调控、收入调节等职能都无从谈起。作为功能性较强的税种,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其调节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从消费目的上,消费大体可分为日用消费和奢侈消费两类,前者以保障居民生活为主,后者则以炫耀展示为主,两者划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所调整。以汽车消费为例,在改革开放初期,私车对普通居民而言是绝对的奢侈品。除了公车,购买私车的多是明星、商人等群体,其购买目的更多带有炫耀成分。但2003年以后,私车使用逐步在普通居民中普及。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2011年销售汽车1850.51万辆,同比增长2.5%,同年我国私车保有量超过7000万辆。除了豪华汽车外,普通汽车已成为城市家庭的重要代步工具,现在对汽车课征的消费税则更有财政意义。因此,一味的禁止消费并不利于扩大社会消费,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进入汽车时代后,今后消费税改革应进一步细化汽车的征税品目,按照价格、排量等指标细化家庭用车和豪华汽车等划分,拉大两者间的税率级次,在稳定消费和限制资源浪费的基础上发挥引导消费的目的。同样,这种理念也适用于税收收入比重大的烟酒,以及逐步扩大的奢侈娱乐消费,进而充分发挥消费税组织收入、引导消费的作用。(二)扩大消费需求和奢侈消费
在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居民的消费能力和特点是不同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等情况,决定了消费税体制不能一成不变。据高盛公司分析,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的消费市场,奢侈品的消费额达65亿美元,占全球奢侈品消费额27.5%。未来五年我国有意愿和能力购买奢侈品的人数将上升至1.6亿,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奢侈品虽然是居民生活的非必需品,也能起到刺激生产、增加就业等作用。应当注意到,我国已有部分阶层具有购买奢侈品的能力,是海外购买奢侈品的主力人群之一。与其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外,不如通过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等方式鼓励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内。因此,消费税改革要改变单纯抑制奢侈消费的做法,通过细化奢侈商品的课税品目,建立并发展国内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在奢侈商品的生产上,对国内奢侈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鼓励本国奢侈品生产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在奢侈商品的消费上,通过规范国内奢侈商品流通、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康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同时,考虑到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消费的不可转移性,应对其开征消费税并从高确定税率,引导社会消费朝健康方向发展。
(三)鼓励消费需求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有效利用资源对引导消费,保护生态环境等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涉及的税目较少,消费税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对关系国计民生长远发展的水、森林、重要矿藏,以及不可再生或者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目前基本还处于无序开发和使用的状况,一定程度导致了环境恶化。将消费税引入对这些资源的调控,通过经济手段提高使用者消费资源、损害环境的成本,与鼓励和引导消费需求在整体上是一致的,关键要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消费税的“进项”问题。消费税作用基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我国环境、资源问题并不是一时形成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欠账也不能在短期内通过税收来解决。消费税主要应发挥限制资源浪费和遏制环境破坏的功能;二是消费税的“销项”问题。财政支出所具有刚性,影响着消费税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征收税款的使用。缺乏必要监督和用途的税款,很可能异化为财政收入的又一来源,背离税收调控的初衷。因此,为保证这部分税收的专款专用,有必要建立消费税的绿色账户和年度预决算,将所征收的这部分税款专门用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工作。
推进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一)提高消费税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拓宽消费税税基和引导消费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拓展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当前,可以将征税商品范围调整到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皮具箱包、裘皮等具有炫耀特性,以及有悖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商品,如一次性用具、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同时将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引导社会消费,抑制奢侈消费的功能。建立消费税课税商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引导消费的要求及时调整消费税目课税商品目录,增强消费税对经济发展、社会消费的影响,通过改变社会消费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控,逐步实现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的大众消费理念,进而逐步形成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消费税课税环节的监管
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少数纳税人容易产生通过转让定价、协议定价等避税方式故意压低售价,缩小税基,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消费税的征税应逐步向最终消费环节下移,推广到批发零售环节,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单一环节征税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等情况。具体做法有:对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征税,防止企业用内部定价等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对汽车、摩托和酒类等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购买环节征税,对成品油改为在批发环节征税,对高档餐饮、娱乐消费确定为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等。
(三)调整现有消费税的课税方式
现有消费税主要课征于生产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价格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虽然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却掩盖了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实质,使人产生税款实际由企业缴纳的印象,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消费者对于何种商品和消费需要缴纳消费税,缴纳多少消费税缺乏感性认识,与消费税引导理性消费的政策初衷相违背。将价内税课征改为价外税课征,将有利于明晰各方纳税责任。同时,使消费者在消费中明晰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强化节约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拉大消费税税率级次并加强税收调节
对奢侈品和奢侈消费行为课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进行奢侈品消费行为的消费者,由于奢侈品及其消费行为能够带来自我身份、地位、尊严的精神消费,其对于消费价格的敏感度远低于普通商品的使用者。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不同收入状况人群对奢侈商品及其消费行为的消费特点,通过细化税目细则,拉大税率级次差距,将奢侈消费中的利润用税收方式多征收,起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考虑到普通居民消费的如普通化妆品、小排量汽车、汽车轮胎等,可考虑降低这些商品税率级次,适应这些消费品的大众化需求。由于这些商品的税基宽,降低其税率级次相应会刺激相关需求,在发挥引导消费的作用同时保障了税收收入。
中国消费税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大事记
1950年1月,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了特种消费税,当时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演戏、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征税。
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特种消费税取消。
1989年,针对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的矛盾,为了调节消费,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
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对彩电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1993年12月13日,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参照国际做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一些需要限制或调解的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4〕38号)
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的消费税的税率由17%调整为5%。(财税字〔1994〕39号)
1994年9月1日起,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从10%调整为5%,其他应税首饰,仍按10%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4〕91号)
1994年9月1日起,对进口甲类卷烟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4〕158号)
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有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其他应税首饰仍然在生产环节征收。(财税字〔1994〕95号)
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对摩托车胎消费税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字〔1996〕10号)
1998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一类卷烟(含进口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国税发〔1998〕121号)
1998年11月5日,修订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
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由0.2元/升提高到0.28元/升,无铅汽油税率不变。(财税字〔1998〕163号)
1999年1月1日起,对香皂外的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率统一由17%降为8%,香皂仍然按照5%征收。(财税〔1999〕23号)
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Ⅱ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2000〕26号)
2001年1月1日起,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的子午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2000〕145号)
2001年5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律和从良定额复合征收的方式,即在原有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加征每斤0.5元从量定额税率,对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调高为每吨250元。(财税〔2001〕84号)
2001年6月1日起,对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方式,并对税率进行调整。即每标准箱加征150元从量定额税,对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含进口卷烟)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0%,雪茄烟和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1〕91号)
2001年9月1日起,根据国内消费税税率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了卷烟、酒、香皂及汽车轮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财税〔2001〕153号)
2001年1月1日起,将钻石(含钻石毛坯何谓向前成品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税率从10%降为5%,并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税字〔2001〕176号,财税字〔2001〕177号)
2003年5月1日起,将铂金首饰消费税的税率从10%降为5%,并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税〔2003〕86号)
2004年1月1日起,对达到欧洲Ⅱ号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财税〔2003〕266号)
2004年3月1日起,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对每标准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在50元(含)以上的,按4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使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在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2004〕22号)
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但由于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因此,该政策暂缓执行。(财税〔2003〕266号、财税〔2004〕142号)
2006年4月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的税率。(财税〔2006〕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