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方式〗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日常班
〖课程名称〗广州芳村花地城广场附近学会计仁和会计相关企业所得税
〖发布单位〗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广州分校 → 进入主页
〖原 价〗面议 〖优 惠 价〗面议
〖发布者IP〗113.68.40.136
〖开课形式〗已确认开课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3日
〖主办地区〗广东 [招生培训]
〖开课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壹号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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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芳村花地城广场附近学会计仁和会计 相关企业所得税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可作为免税收入的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提出。然而针对如何判定为连续持有达到12个月,由于在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实务执行过程中,主要以各地方管理局的理解为主,无疑为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上造成一定的理解障碍,并引起企业相关的涉税风险。以下笔者将从对相关法规、政策理解的角度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相关法规政策
1.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国税函[200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二十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从以上相关法规政策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的此项政策是为了引导并鼓励居民企业对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长期投资行为,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然而,在以上法规政策中,双重否定句的运用使得纳税人对于如何界定为连续持有12个月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与分歧之处。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界定为连续持有,如何计算连续持有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对于连续持有期间达到12个月的计算有无截至计算时间点,应采用何种方式计算连续持有股票的数量等问题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之处。然而,在现有法规、政策中对以上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居民企业在对于此类问题的理解与运用上存在把握尺度不同的情况。且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此问题均采用以对应企业管理局的理解为主。那么各企业在执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及相关的税务风险。以下笔者将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几种不同理解分别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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