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闽财综[20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1、县级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核后,应在2002年8月16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由市里统一上报省里批准。
2、市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在7月31日前将报批表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批准。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权属企业、非授权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经批准后,应持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的批件、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
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2002年5月8日闽财综[2002]4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经批准后,应持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的批件、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省级授权经营公司及权属企业转增国家资本金经批准后,应持批件及有关材料分别到省国资办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办理国家资本金和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三、其中有关表格格式,统一按《通知》中的表样,用国际标准A3型打印纸横排打印。
四、请你们按照《通知》和上述补充通知规定,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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